江西省水利廳黨員領導干部談話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教育、監(jiān)督和管理,增強黨員領導干部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j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省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約談制度(試行)》和省水利廳紀委《關于建立江西省水利廳紀委同新任縣處級領導干部任前廉政談話制度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談話制度包括約談、誡勉談話和函詢、新任領導干部廉政談話。
第二章 約談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約談,是指廳紀委根據(jù)了解和掌握的水利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為推動廳黨委、廳紀委部署的重點工作落實,對廳機關處室、廳直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或紀委書記進行談話,以進一步了解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要求,推進水利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四條 約談工作每年進行一至兩次。根據(jù)工作需要,也可隨時進行。
第五條 約談時由廳紀委書記、監(jiān)察室主任主談。根據(jù)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廳領導主談。
第六條 約談工作在廳紀委領導下進行,由駐廳監(jiān)察室具體承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_定約談主題和對象。每年年中或年底由廳紀委根據(jù)工作需要研究確定。
?。ǘ┝私馇闆r。駐廳監(jiān)察室事前要收集匯總有關情況向主談人匯報,并根據(jù)主談人要求擬定約談提綱。
(三)通知約談對象。駐廳監(jiān)察室應提前3天將約談的主題、對象、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約談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或約談對象本人。
?。ㄋ模嵤┘s談。約談時,主談人應向約談對象說明約談主題及原因,指出約談對象需要注意的問題,認真聽取約談對象的情況介紹及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約談過程中,駐廳監(jiān)察室要做好約談記錄。
(五)匯總約談情況。約談結束后,駐廳監(jiān)察室應形成約談工作情況書面材料,并根據(jù)工作需要向廳黨委和廳紀委匯報。
第七條 對需要由約談對象所在單位整改的問題,駐廳監(jiān)察室應向其發(fā)出整改通知書,并要求其自收到書面整改通知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向廳紀委報送整改工作情況。必要時,可下發(fā)紀律檢查建議書。
第三章 誡勉談話和函詢
第八條 實行領導干部廉政誡勉談話和函詢制度,必須堅持以下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教育為主的原則,舉一反三的原則,治病求人的原則。
第九條 根據(jù)廳黨委要求,廳紀委和廳人事處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
第十條 對下一級領導班子成員,根據(jù)具體情況,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黨委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
第十一條 誡勉談話有關要求。
(一)黨員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1.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認真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3.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4.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5.不嚴格執(zhí)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6.不嚴格執(zhí)行廉潔自律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
7.不嚴格執(zhí)行八項規(guī)定精神,存在“四風”問題;
8.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二)誡勉談話的主要內容。
1.向被誡勉人說明談話的原因和目的;
2.聽取被誡勉人對有關問題作出的解釋和說明;
3.根據(jù)被誡勉人的陳述,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針對性提出誡勉要求。
(三)誡勉談話有關程序和規(guī)定
1.誡勉談話由兩人以上進行并做好記錄,內容包括:談話時間、地點、被誡勉人、主談人、談話內容等。對談話中涉及的較重要問題,需要被誡勉人作出書面說明和落實整改的,被誡勉人應提交書面材料。
2.談話中如發(fā)現(xiàn)有嚴重問題而被誡勉人未能如實說明情況,需要進行初核的,按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辦理。
3.廳紀委、駐廳監(jiān)察室和廳人事處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提請廳黨委研究批準后,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組織處理。
第十二條 函詢有關要求
1.廳紀委和人事處針對群眾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函詢。
2.黨員領導干部在收到函詢的15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未講清楚的,可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對無故不回復的,應當責令其盡快回復。
第十三條 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一般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駐廳監(jiān)察室或者廳人事處提出意見,報廳紀委書記批準。
第十四條 黨員領導干部接受組織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如實回答問題,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無故不回復組織函詢,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黨員領導干部的誡勉談話記錄(需經本人核實)和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由廳紀委和廳人事處留存。
第十六條 有關工作人員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的誡勉談話和函詢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章 新任領導干部廉政談話制度
第十七條 本制度所述廉政談話指對新任領導干部上任前進行的廉潔從政教育談話。
第十八條 廉政談話應堅持以下原則:堅持黨管干部、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以人為本;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堅持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等四項原則。
第十九條 廉政談話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fā)展觀和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習近平總書記講話精神為指導,以一系列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為依據(jù),突出以下內容:
(一)結合不同領導崗位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就履行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二)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及中央和省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提出廉潔從政的具體要求;
(三)根據(j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要求,對貫徹執(zhí)行中央八項規(guī)定、持之以恒反對“四風”提出要求;
(四)對考察中群眾提出的意見著重予以提醒,要求改正和引起注意;
(五)談話對象匯報個人及家庭成員基本情況,本人執(zhí)行黨的紀律以及遵守廉潔從政各項規(guī)定情況,對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認識、意見和建議,對新任職后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打算和個人廉潔自律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交談的內容。
第二十條 廉政談話對象:
(一)新提拔任用的處級領導干部和廳直單位中層正職領導干部。
(二)其他重要崗位或有必要進行廉政談話的領導干部。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適用文書為《廉政談話通知書》。處級領導干部廉政談話通知書,由廳紀委領導審定,廳監(jiān)察室負責下達;正科級和企事業(yè)單位中層正職干部廉政談話通知書,由各單位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請本單位領導審批后下達。談話對象應在接到通知書三日內與下達通知書部門聯(lián)系,確定談話地點和時間。
第二十二條 廉政談話分工:
(一)新提拔任用的機關處室、廳直單位主要負責人,由廳紀委書記談話。機關處室其他負責人、廳直單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由駐廳監(jiān)察室負責人談話。
(二)新提拔任用的廳直單位中層正職領導干部,由所在單位確定與其進行廉政談話的人選。
第二十三條 任前廉政談話的組織實施:
(一)談話工作在廳紀委領導下進行。
(二)談話可采取集體談話或個別談話的形式進行。
(三)談話一般與廳人事處的干部任職談話同時進行,也可在任職決定下達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進行談話的,應約定時間盡快補談。
(四)談話后由談話對象簽訂《領導干部廉政承諾書》。
(五)談話的具體事務性工作,由駐廳監(jiān)察室承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需要進行約談、誡勉談話和函詢的,適用本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廳紀委、駐廳監(jiān)察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建立江西省水利廳紀委同新任縣處級領導干部任前廉政談話制度的實施意見》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