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充分發(fā)揮機關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guī)定,結合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本部門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創(chuàng)新精神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發(fā)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jiān)督,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充分發(fā)揮黨的思想政治優(yōu)勢、組織優(yōu)勢和密切聯(lián)系群眾的優(yōu)勢,把服務中心、建設隊伍貫始終,發(fā)揮黨組織的協(xié)助和監(jiān)督作用,促進本部門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協(xié)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本單位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jiān)督。
第四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者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同時接受本部門黨組織(黨委)的指導。
第五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重要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帶頭發(fā)揚民主,自覺接受黨員監(jiān)督。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六條 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學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地)級以上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縣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機關黨的代表大會實行任期制。
第七條 機關黨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第八條 機關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的支部。黨員7人以上的黨的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不足7人的黨的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 屆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按期換屆。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
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通過選舉產生,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書記一般應當由本部門黨員負責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級黨員干部專任。黨員人數(shù)和直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職務變動,應當事先征得上級機關黨組織的同意。
第十條 設立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的部門,一般應當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黨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應當由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副書記或者相應職級的黨員干部擔任。不設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門,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中應當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十一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根據(jù)工作需要,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工作的原則,設置辦事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機關基層黨組織的活動經費,列入行政經費預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職責
第十二條 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zhí)行黨的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fā)揮黨組織的戰(zhàn)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部和群眾,支持和協(xié)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工作任務。(二)組織黨員深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